作者:信力健
不用说,汶川地震后,前所未有的大量捐赠引发了大量争论,例如善款善物的管理机制,企业慈善是责任还是义务,例如把捐赠当任务摊派是否合适,等等。也正因为其中暴露出大量问题,《捐赠法》出台将近十年,终于将实施细则提上了日程。
种种加起来,对于很多即将入读新学校的新生的家长来说,似乎是利好消息。因为奥运结束,入学在即,很多学校不敢收择校费,但还会有很多人将被迫支付一大笔“捐资助学金”,又名“赞助费”。关于这个钱,名目早立,却一直没有合理合法又可操作的“说法”,但也这么普遍存在、实施下来了。
根据《捐赠法》的条款,学校被列入公益事业之列,确实有接受捐赠的资格。但如何受捐、程序怎样、捐出来如何使用,一向都是各处学校和部门自己掌握,旁人无处干预。这些年,关于各校收赞助费的故事五花八门,到处流传,非常离奇。有一个故事说,在同等条件下,先由家长填写认捐数目的纸条,然后学校视数目酌“量”录取;还有故事说,校长收了这笔钱之后,通常连正式收据都不开,录取通知同时代替捐款证明,一物两用,不清不楚,简直就和台底交易没两样。既无法监控捐款的去向,用在什么地方更是无从知晓。
对于上述传闻,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感受,却没有人质疑它的真实性。因为这笔捐资助学金乃强行收取,和“自愿”原则基本沾不上边(《捐赠法》第2条)。不少学校已经有国家提供的办学经费,又向民间索捐,早就引得怨声载道。更难以忍受的是,堂堂公民,支持教育事业、支持学校建设本是好事,居然搞得象做贼一样,连乞讨也不如,试问公民尊严何在?公益价值何存?!
从没有家长有胆量提出这个问题。为什么交了赞助却拿不到国家承认的捐赠票据?没有家长愿意拿孩子的前途来较真、赌气,去试着争取一点在“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口关税或增值税”的权利(《捐赠法》第四章第24-28条)。这方面法律虽有明确规定,却没有实施细则,就如同画出的一个大饼,不可嚼食充饥。
的确,赞助费和择校费一样,都是不合理的收费,然而并非所有学校都能收。第一,有能力的学校一定是学位被人抢着要,奇货可居以期高价;第二,民办学校普遍都不收赞助费。关于这个,民政系统也有说法,必须要有相应的资格。这个资格是什么呢?其实在于一个问题:能不能弄到捐赠票据。能拿到票据本的,代表具有国家承认的接受捐赠资格,也有上级单位进行财务审核和干预,却完全不能说明这项收费的合法性。那么,大多数拿不到捐赠票据的捐资助学,到底有没有管理,这笔钱家长支付出去,到底是捐款还是交易,就是一个很大、很严重的问题。
开学在即,那些摩拳擦掌准备收费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当然不会考虑,所谓赞助费,已经逸出了国家法律多远的距离?剥夺了学校家长、捐赠者多少的权利?也没有人反思,作为受捐方收了钱就有应尽的义务要遵守。捐赠法明文规定“……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第17条),除了部分社会中介机构,一般受捐单位很少有具体的落实行动。
在《捐赠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讨论中,其中一个重点就是管理的透明。依我看,与其要求受捐者公开帐目透明管理,还不如建立社会化监督、管理制度,这样更加真实可信。西方的知名学府多数依靠捐赠实现社会化运作,是因为他们普遍实行基金管理。美国耶鲁大学有两百亿美元的捐赠基金,这笔钱支持了耶鲁大学大部分的人才培养、研究开发、奖学金、社区活动及学校发展项目,所有捐赠、善款拨入基金统一管理,对管理委员会、捐赠者和社会公开,从而保证了基金的良性运作以及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可见,一个具有普遍激励性质,又具有约束力、可操作性质的《捐赠法》,可以极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的兴旺发达,也是公民社会的必要条件之一。
(编辑: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