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象
又到了修宪的季节?你们记者是候鸟,一飞回来,风景跟着就变……
谢谢,过奖了。怎么说呢?我没什么“专家意见”,不够格。不过修订《宪法》这事其实跟法律也没多大关系;修不修,怎么修都行——不如修大坝拆民房后果重大,需要公开的不受拘束的包括尖锐批评的辩论——比方说许多人关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句是否入宪。这是老问题了,上一次(一九九九年)修宪就议论过。“私有”了,还要“神圣”,无非是不满意《宪法》只讲“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二条)。这些人认为,现在到了为私有财产争平等待遇的时候了。实际上,入不入宪,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法律地位和司法保护不会有丝毫影响。为什么?因为《宪法》条款没长“牙齿”:法院不能援引《宪法》对任何政府行为包括立法做违宪审查,当事人也不能依据《宪法》提出诉讼抗辩的主张。《宪法》缺一个进入司法操作的程序安排,跟真实世界的宪政生活是脱节的。所以我说过,《宪法》只有在统编教材里才是法律规章的“母法”(见《它没宪法》)。所以你看,入不入宪,纯粹是一个政治决定。或者说,是私有财产这句口号,这面大纛,这一整套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在转型社会中的政治合法性,需要找恰当时机以恰当方式宣示一下。是这么一个问题。所以,有朝一日,这句口号真入宪了,也不要以为你买下的房子、兜里的手机、接发的短信、每个月的奖金、你的饭碗身价之类,会突然“神圣”起来,别人不敢碰了。
对,一切照旧。包括老板的脸色、局长的旨意,一切不用《宪法》规定就已经不可冒犯的东西。一切虽然《宪法》禁止,却仍然畅行无阻的东西。
但是,入宪没有法律后果,不等于公民权利的界定和保护不产生宪法问题,不需要好好研究、慎重处理。道理很简单:《宪法》缺席,必然有其他纲领性规范文件到场指导。这些年来,农村的各项改革,从家庭承包制到费改税试点,不都是中央出台政策,发红头文件指导的?国有企业破产、工人下岗、城乡土地转让划拨,也从来不用考虑《宪法》。然而这些举措关乎民生大计,包含宪法问题——那些《宪法》没法管的问题:你想,要是当真把第十二条“公共财产神圣”严格执行了,中国社会还不倒退四分之一个世纪!这说明什么呢?说明宪政的实践跟《宪法》的文本不是一回事,反而像“两股道上跑的车”,不碰头。《宪法》本本那几页纸,能保护什么禁止什么?哪怕年年修订!宪法原则的实现,归根结蒂,靠的是公民的广泛参与和公正独立的司法。所以没有成文宪法,照样可以有发达的宪政传统和违宪审查制度,例如英国。问题不在一句口号、一种观点是否入宪,做成条款;而在这些响亮的语词背后的价值理念,能否进入社会生活,为执法和司法者所尊重,成为政法实践的惯例,即成为一个个具体的诉求抗辩、法律解释,乃至公共政策与公共辩论的依据。
这方面的案例?有一些。你敲门进来之前,我正在读一个案例,是清华一位教授编的,叫作“青岛三考生诉教育部(高考分数线)违宪案”(王振民编《中国宪法案例教程》,页45以下)。你们报道过?那是典型的公民宪政意识的表现,虽然三名考生(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投诉之后,没有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教育部所在地法院)正式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