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原告认为,山东省高考录取分数线定得高,北京等地定得低,教育部这一规定侵犯了原告(山东考生)受教育的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
为什么终止起诉?说是引起各方关注的目的达到了。很现实,对不对?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撤诉率一向高。很难。有时候,让你赢你也赢不起,赢了反而“困惑”,像秋菊那样,后悔莫及。
宪法权利,和毛主席说的“人的正确思想”是一样的,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只能在实践中认识,一点一点争取。然而到了法治时代,天天宣传立法,许多人被它搞糊涂了。以为抄几句话在纸上,开几次会吃几桌酒席,发发言举举手,就大功告成了。
明天下午我有一讲,讲版权和文学创作,题目叫“《围城》与《飘》”。你也听说了?……
是很有意思,但我不能把讲座内容事先披露给传媒了,对不对?
没错,向你披露,不违法也不违约。但这样做不好,违背惯例和学生的期待……谁说的,只要不违法什么都可以干?随地吐痰违法,性贿赂不违法。伤天害理的事情,百分之九十法律不管。实际生活中,除了办案子的律师,谁说话办事是对照法律本本的?你找不出来。你到楼下看看,熙熙攘攘,遍地法盲。我们每天做出的大大小小的决定,多半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或宗教信仰熏陶约束的结果。不然,陌生人之间就无法信任也不可能合作了(参见艾里克森《秩序不用法律》)。所以国家立法,不能随便破坏民间的传统和惯例。这个题目,我准备有空也写一写(见《取名用生僻字该不该管》)。
传统惯例是重要的公共利益。如何理解?让我想想。有了,杭州《江南》杂志今年第一期那个“风流版”《沙家浜》,你们怎么报道的?
这件案子涉及我刚才讲的宪法的价值理念,可以谈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