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说”古人会不会侵权?你这个问题提得好。古人的作品,如《红楼梦》,当然属于公有领域。但是,作者的精神权利(发表权除外)与一般版权(财产权)不同,是一种享有永久保护的特权(《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去世后,由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继承人和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这条规定,使得作者的部分人格利益(署名、修改、作品完整性)的保护力度和期限,大大超过了名誉权、肖像权等民法上的人格权(详见《孔夫子享有名誉权否》)。因此按照著作权的回溯保护原则,至少在理论上,今人是可以替古人主张这些精神权利的。有点不可思议吧?举个例子你就明白。鲁迅先生逝世超过五十年了,作品落入公有领域,复制出版翻译改编,都不用授权许可。但假如有人将《阿Q正传》署上自己的名字发表,或随意 “戏说”,人物故事完全颠倒,就侵犯了鲁迅的精神权利。他的继承人有权起诉追究侵权责任。那么这一原则能不能上溯到《红楼梦》,到《史记》呢?假如我们改写《红楼梦》,或者拍电影“戏说”《荆轲刺秦王》,会不会侵犯曹雪芹或太史公的精神权利?这两位伟人如果没有继承人在世,版权局能不能干涉我们的改写和 “戏说”,例如下令禁止呢?
要是古今作者的精神权利真的享有永久保护,让子子孙孙或政府部门替他们维权,我们就干脆别想改编这事了。创作自由即言论自由,是重大的公共利益,不能被精神权利无限期地阻碍。这是一条宪政原则。我换一个角度讲。
不知你注意到没有,“风流版”说是“戏说”,其实并非单纯的改编再现,往剧本里添些细节,对话变叙述,写成小说;也不是演绎清宫野史,拖着辫子演肥皂剧。它属于一种传统文艺创作方式,小说绘画音乐舞蹈都有:就是拿原作里最具特色的人物形象情节对白场景等等,加以摹仿、夸张、戏谑、讽刺,新编一个跟它唱对台戏的故事,通称“戏仿”(parody)。戏仿通过刻意安排的对比,让读者一下就看出了原作的影子,从而刺激他的想象,达到取笑、批评、颠覆原作的思想情调和立场的目的。接下来的问题便是:戏仿和改编的这一点不同,能否抗拒著作权,包括原作作者的精神权利,做戏仿作品的作者或出版者(被告)的抗辩事由?
著作权官司有一种常用的抗辩,叫作“合理使用”。“合理”,意谓兼顾了各方利益,是著作权(通常解作刺激作者创作的产权收益)和自由使用作品的公共利益之间,多方“谈判”妥协的结果。公共利益可以转化为公民权利,反之亦然;言论自由、创作惯例、公平竞争等都是。《著作权法》允许,“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十二条)。这一条规定既维护了言论自由,也是对传统的作品使用方式(引文)的尊重。培根有句名言,“知识就是力量”(nam et ipsa scientia potestas est)。力量何在呢?在传播和使用。人类寄予知识的理想,是自由传播自由使用,知识为天下公器。这在现代宪政,便是要知识不受禁锢,成为政治民主和个人选择的基础。还有一个最明显不过的例子,文艺创作:文艺家不可能脱离前人的思想表达而“自由”创作。“诗只能从诗中制造,小说也只能来自小说。这一点在文学同化于私有产业之前,本是无须多说的”(傅莱《批评之解剖》,页96)。换言之,著作权制度强调作品原创、作者天才,把作者视为一个个孤立的产权主体,实际是颠倒现实,构筑一种抽象物上的产权神话(意识形态),遮掩了文学艺术的基本性格:摹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