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合理使用”抗辩的 “宪法化”(强调宪法价值并以宪法解说),并不等于被告(戏仿者)自动得胜,产权和精神权利不受尊重。这些权利只是受了限制,对言论自由、创作惯例等公共利益适当让步,视纠纷的具体情节划分权界。实际上,原告(原作作者和著作权人)也可以主张公共利益即公平竞争。因为,在资本自由准入的商品市场上,依存产权而“自由”了的言论也是商品,需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反对搭他人作品的便车,剽窃他人文字,“戏说”他人故事。在“合理使用”与公平竞争之间,也有平衡利益而“宪法化”的问题。所以这方面常有“难办”的案子,不但中国,美国也在探索之中(见《案子为什么难办》);例如视原作(戏仿对象)的版权保护年限、版税收入、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衡量戏仿的合理性,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等等。明天下午要讲的《飘》的戏仿案便是一例……
中国的第一例?“风流版”算不算你理解的那个“第一”,我不知道。我关注的是知识产权和其他类型纠纷中,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及争议的“宪法化”趋势。近年来为私有财产修宪正名的呼吁,可看作这一趋势的背景。实际上,日常生活中,在我们周围,产权早已是吸纳、部署、分配公民权益的政法策略的中心环节了,例如版权对作者、作品的历史语境和社会意义的排斥。其实现的前提,我在别处讨论过,乃是要我们、要整个社会忘却并重写历史(见《法盲与版权》)。既然如此,为利益平衡计,似乎就应当允许戏仿者以“合理使用”和言论自由抗辩,尽管有人借戏仿赚钱,搭便车牟利。比如“戏说”《沙家浜》,是不是“拉动杂志发行量”的商业伎俩?这大概不难查明,但商业目的不是过错。“风流版”有没有社会意义呢?不能说一点没有;关键是它妨碍了什么人的什么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读者对戏仿作品的理解,跟戏仿对象(原作)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和象征意义是分不开的。《沙家浜》演过什么角色?样板戏象征什么?据说,巴金老人曾有这么一句回忆:“我一听到样板戏,就感觉自己的脖子被一双手死死卡住”。的确时代变了,如今那令人窒息的“高大全”也归化了产权,要求重新定义、法律保护,以便拒绝戏仿。戏仿又意味着什么?
面对“神圣”如此的产权,我们怎么办?我想,我们第一不能忘记历史,真实的一点不神圣的历史。
第二,我们有责任把以“神圣”为名颠倒了的一切,重新颠倒过来。
(编辑: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