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苏格兰到北美清教徒的这一传承,也有两个在政治思想史上长期被忽略的、承上启下的人物。一个是参与起草《威斯敏斯特信条》的苏格兰籍委员撒母耳·卢塞福。就如福音派思想家薛华说过的一句俏皮话,“英格兰的好东西都是从苏格兰来的”。无论是长老会、道德哲学、经验主义还是经济学,似乎都是如此。1644年,卢塞福在威斯敏斯特会议期间出版了《法律为王》,主张国王永远在上帝的律法和人民的契约之下。这本书成为从加尔文主义神学向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学过渡的一个桥梁,尤其是从“圣约”到“宪约”的过渡。此时,约翰·洛克正在威斯敏斯特上主日学。卢塞福以圣约的观念写到:
人民在上帝之下,显然保留着政体的权力来源。因为他们同意授予国王的权力是有限的,人民被允许保留的权力相对于国王则是无限的。并且约束和限制着国王。因此,与人民的权力相比,国王的权力更小。
洛克成年之后,以经验主义式的论证,和“主权在民”的理性主义假设,替换了卢塞福的圣经基础,使自由主义的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观获得了一种世俗的范式。换言之,洛克以后的清教徒背景的自由主义,就是一种世俗化的加尔文主义。在北美独立战争期间,胡格诺派的小册子和卢塞福的著作,对杰斐逊和亚当斯等人也有持续的影响。亚当斯在晚年回忆说,在他们那一代,《反对君王专制》和《法律为王》,仍是美国之父们主要的床头读本。
第二个人物又是苏格兰人,诺克斯的后代约翰·威瑟斯彭。他是普林斯顿大学的第6任校长,也是独立宣言签署者中唯一一位牧师。他直接依据《法律为王》中的圣约政治观,参与美国宪法的制定。他的学生中出过一位总统,一位副总统,十几位部长,二十几位参议员,三十几位众议员。他最著名的学生,则是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
三
梅尔维尔的那段话,则凸显出另一个加尔文主义自由观的核心词,即“国度”(kingdom)。耶稣回答罗马总督问“你是王吗”,他说,“我的国不在这地上”。这种灵魂国度与世俗国度的分别和重叠,是基督教信仰理解政教关系的一个本质。在新教改革中,路德和加尔文都回到了奥古斯丁对“上帝之城”和“地上之城”的国度观中。这是他们政教观的一个前提。但改教家们,尤其是加尔文,因为高举上帝在历史中的主权,所以在对人类“双城记”的描述中,弥补了奥古斯丁的一个缺陷,就是对上帝之城和“永恒”观念的过于抽象化或希腊化。当路德说,世界是我们的修道院。意味着尽管天国不在地上,但天国永远是从今日、从一个灵魂的悔改和仰望中已然降临的。这样,政教关系的问题就尖锐起来了。从国家的角度说,就是国家能否接受它的权力是不完整的,它的疆域之中,还有另一个它不能控制的、信仰和思想的国度。换言之,就是承认地上的任何一个kingdom都不是千年王国,都不是乌托邦。承认国家的主权永远是残缺的;承认“国家不是偶像”;承认国家的权力及其在政治哲学中的地位,都是有限的,都在本质上需要被监督、审查和克制。
加尔文主义的政教观,被作者凯利称为“二元主权论”。凯利梳理的一个重心,是这种二元主权观如何从加尔文到诺克斯和清教徒,尤其是在苏格兰盟约派的反抗中,和在英格兰革命和威斯敏斯特会议期间的争论中得以演进的。在加尔文那里,“政教分离”的根本意思,是对两个国度的关系的一种描述。政教分离的意思不是国家不能与宗教有关系,而是不承认一种单一的主权观,即“国家”是宇宙历史中唯一的关乎人的自由的场域,或“国家”是人的自由的唯一的寄存点。换言之,无论在加尔文、诺克斯还是美国宪法之父们那里,“政教分离”的意思就是宪政主义,就是对任何一种国家主义的反对。
一个最好的例子,是《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这是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之源头。在1776年的第一稿中,两位起草人这样写道:
宗教……只能由个人的理性和确信提供指导,而不能通过强迫和暴力。因此所有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自由地从事宗教行为,仅仅听从个人良心的指示。这就是所有人都应接受的彼此宽容的责任,和彼此的爱与仁慈。
这是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很熟悉的、一种启蒙作家式的宗教宽容观。它的核心不是世俗与灵魂两个“国度”之间的关系和张力,而是在“国家世俗化”与“信仰私人化”之下,对宗教的一种相对主义和分离主义的立论。其实仍然暗含着一种国家主义倾向。“宽容”在这里,依然“暗示着世俗政府拥有能够评价和干预宗教事务的主权”(托马斯·C·约翰逊)。这是一种与加尔文主义相去甚远的政教观。威瑟斯彭的学生麦迪逊,竭力反对这一论述。他认为“宗教自由”的意思,并不是国家的自我克制;而是提醒国家,它的权柄根本就在灵魂的国度之外。在他的坚持下,第一稿中“宽容”的启蒙运动式的含义在最后法案被大大削弱了。同时,麦迪逊将“良心的自由”,清楚地定义为“如同从威斯敏斯特会议中获得自由那样”。
1788年,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涉及宗教的建立及其自由的法律”。这与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第一稿的意味有巨大而微妙的差异。这一表述,是对麦迪逊的观念的表达,也符合加尔文宗的《威斯敏斯特信条》对政教观的表述。它意味着,国家和教会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权柄,它们共同顺服在上帝的律法之下,彼此分离,彼此协作,彼此都不是对方的合法性来源,彼此不能控制和裁判。从宪政主义的角度说,这是对世俗国家的第一重制约。国家不能独立完成对其合法性的论证,这是国家主权残缺性的第一个意思。国家既无权宣告自己的神圣性,也无权宣告自己的世俗性。个人的信仰、思想和良心的自由,就建立在这一加尔文主义式的、圣约和国度之下的政教观中。它意味着人类自由的整体性,自由不是一个碎片,而是一个国度。因此作者在书中,特别区分了“信仰自由”(religious liberty) 与“个人自由”(civil liberty)。信仰自由并非民事权利的选项之一,而是公民在国家之内的自由的、一个政体意义上必不可少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