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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赝品拍卖及拍卖法的问题
2008年10月06日    来源:北京文艺网  
 

  改革开放后,拍卖这一传统的交易行业在我国重新恢复。艺术品拍卖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在20世纪90年代达到巅峰。当时,北京翰海、上海朵云轩和广州嘉德形成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三足鼎立”的局面。那时因市场刚刚开放,赝品在市场所占比重较小,买家多为收藏世家和港台客户,常爆出某件拍品以千万成交、一场拍卖会交易额过亿元的新闻,拍卖公司的收入也成倍增长。

  拍卖业有利可图,有志者纷纷上马,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拥有各类拍卖公司1000多家,其中艺术品拍卖公司超过100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百姓也开始涉足艺术品收藏领域。艺术品市场的中介机构(拍卖行)和买方市场日益壮大与艺术品数量有限形成强烈的反差。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许多不法分子开始仿制名家作品并流入市场。数年后,艺术品市场已是赝品横行,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景气程度江河日下。为了赚钱而进行艺术作伪最为猖獗的时期大约是北宋中后期、明代中后期和清代后期。

  艺术品竞相展露的拍卖场上,鱼龙混杂。诸多拍卖行逐渐推出赝品中的高仿品、复制品专场,有些书画拍卖会上公开拍卖名家作品的赝品。法律界和拍卖界对此发表了不同的看法。某拍卖行总经理强调:“现行的《拍卖法》规定,拍卖行对所拍出的赝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以,即使拍出赝品使买方蒙受了经济损失,这个责任也不在拍卖行。”律师赵培文认为:“拍卖行拍卖假冒名人作品的行为肯定是欺诈行为。赝品确实有它的价值,但是,在拍卖时如果声明‘某某仿’就没有问题,像这种直接以名人的作品名义拍卖赝品就是欺诈行为。”赵律师认为,如果拍卖行没有看出作品是赝品,那么责任就是委托人;如果拍卖行明知是赝品而不说明,那么拍卖行也应承担欺诈行为责任。

  艺术品市场是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是对自己公司名誉和诚信的伤害,是一种损人又害已的愚蠢行为。

  我国现行的《拍卖法》中,一些与艺术品交易、拍卖相关的条款是有漏洞的,拍卖行便利用这些漏洞洗脱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拍卖赝品的行为。而缺少有强制性的鉴定部门,也让艺术品拍卖、交易市场更加复杂、混乱。

  事实上,赝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赝品是相对原作而言,除了真品,其余均属赝品,高仿真名画均属此类;狭义的赝品是指用冒充真品的复制品。从某种程度上说,广义上的赝品中的仿制品可以视为一个单独的艺术门类,其有自身的艺术价值与商品价值,在市场中也有其独特的魅力及价位。仿制品与真迹几乎同生,但是真迹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往往可遇不可求,价位居高不下,平民百姓买不起,于是仿品便在大众中有了市场。在一些小型拍卖会上,所谓的中国书画名家的作品居然以无底价或几百元的价格拍出,相信以如此低价拍得这些作品的藏家们心中也是心照不宣的。随着艺术品投资领域吸引越来越多的人群的关注与参与,参加拍卖活动成为了一种象征:高品位、儒雅气、文化性,所谓“渔利也怡情”。所以,很多人“知假买假”,他们看重的是这种高品位的消费行为,并非画作本身的真与假。

  拍卖行的职能是作为艺术品市场的中介,如果将鉴定作品真伪的责任单方面地强加在其身上,那拍卖市场现在的繁荣景象将一去不复返。在此并不是要提倡拍卖赝品,然而很多竞拍者表示,如果人们只一味倡导拍卖场上无赝品而杜绝一切仿品的出现,那小型拍卖会也许会在艺术品市场上消失,大众化艺术品收藏者就没有了学习和提高的平台,艺术品市场也许会从“雅俗共赏”倒退到“曲高和寡”的情况,艺术品市场真假混杂是一个发展的阶段,老百姓们买不起几万元一张的真品,他们甘心买一幅仿品欣赏也可以理解。收藏爱好者也不能迷信于拍卖,从“沙中淘金”才是参与拍卖的真正乐趣所在。

  据统计,目前我国收藏艺术品的人数达到700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6%,每年的交易额可以达到100多亿元。在庞大的收藏需求下,作为中国一级艺术品市场的画廊业正蹒跚起步。在欧美许多国家中,衡量一位艺术家的身份不是看他获过什么奖,而是看与他签约的画廊到底是哪一家。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国内画廊业在为社会创造财富、为艺术家实现价值的同时,直接影响着艺术家的艺术创作与大众的欣赏导向。

  市场火爆的同时,价格高昂的中国当代艺术似乎成了缓解市场冷淡疲软的一支兴奋剂。这种年轻且定位模糊的艺术,一下子到了艺术品市场这座金字塔的顶端。然而,当代艺术在急速向市场化迈进的过程中,表现出的消费化、娱乐化、复制化和随从化的特点却随着画廊业追名逐利而愈加明显。

  拍卖是围绕商品买卖为中心的具有商业性质的行为,当事人一切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一定物品所有权、使用权的转让,而这种转让是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因此,拍卖是一种民事行为。拍卖既然是一种民事行为,就可由《民法通则》来调整。拍卖法律关系实质上又是合同关系,它既是委托代理合同,又是买卖合同,因此,除受拍卖的一般规则支配外,亦受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支配。

  从中国艺术品市场来说,创作当代艺术作品的大多是年轻艺术家,他们经常会出于急于改善自己的创作条件的目的,接受批量的一次性买断的合同。很多刚刚从美术学院毕业的年轻画家都已经被一些操作不规范的画廊或私人经纪人买断,其合同条款经常是一年几十万元的酬劳,以必须完成多少张画为条件。画廊本业应该严格地按照与艺术家本人协议的寄售价格来出售,在买断了作品的情况下,这一原则是不可能得到很好的保证的。碰上冤大头,画廊就狠狠地宰一笔卖个高价钱,碰到不好搞定的客户,画廊会给出很大的折扣,只要不吃亏,以稍微高于买入的价格画廊也有可能出售。在这种情况下,艺术家无法控制自己的市场价格,他的同样大小、同一时期的不同作品之间,价格可能有相当大的浮动,长久而言,对艺术家的信用是一种致命的伤害。被爆炒哄抬的中国当代艺术,用高昂的价格支撑着浮浅同一的内容。某些画廊和艺术家经纪人亦只重眼前利益,不注重自身艺术领域的形象建设和专业上树立,放弃了对艺术执著追求而热衷发了艺术家群体因市场的暴涨而盲目自大的浮躁现象。缺乏长线规划的艺术投资与炒作,将会走上一条什么样的发展道路?有正确的引导、更理性、更专业的艺术品市场何时将到来?这些问题值得人们深思。(尹恒)

(编辑: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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