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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拍卖赝品是欺诈?
2008年08月23日    来源:北京文艺网  
 

  拍卖行:不该承担责任

  对于拍卖行拍赝品的行为,沈阳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拍卖行老总做了详细的解释。

  他说,赝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赝品是相对原作而言;除了真品,其余都是赝品。狭义的赝品是指用来冒充真品的复仿品,带有欺诈性质。从某种程度上说,赝品艺术可以视为一个单独的艺术门类,因为它同样凝聚了作者的智慧,所以,即使是赝品也是有价值的。拍卖行在拍卖之前,都进行了预展,作品的真伪买受人可以仔细地查看清楚,这要看投资者的眼力了。

  “现行的《拍卖法》规定,拍卖行对所拍出的赝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以,即使拍出了赝品使买受人蒙受了经济损失,这个责任也不在拍卖行。”这位总经理强调。

  律师:这是欺诈行为

  对拍卖业比较了解的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赵培文律师认为:拍卖行拍卖假冒名人作品的行为肯定是欺诈行为。

  赵培文表示,赝品艺术确实有它的价值,但是,在拍卖时如果声明“某某仿”就没有问题,像这种直接以名人的作品名义拍卖赝品就是欺诈行为。

  他还分析认为,一种情况是拍卖行也没有看出作品是赝品,那么责任就是委托人,如果拍卖行明知是赝品而不说明,那么拍卖行也应承担欺诈责任。

  赵培文承认现在我国的《拍卖法》和艺术品交易、拍卖的相关法律是有漏洞的,拍卖行可以利用《拍卖法》洗脱责任,这一定程度上助长拍卖赝品的行为。而缺少代表国家的有强制性的鉴定部门,也让艺术品拍卖、交易市场更加复杂、混乱。

(编辑: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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