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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文物犯罪的规定
2008年09月25日    来源:北京文艺网  
 

  中国十分重视打击文物犯罪行为,在《刑法》中列出独立章节规范对文物犯罪的刑罚。

  依据《刑法》有关条款,对于一切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都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被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

  这充分表明,中国政府打击文物犯罪的态度是坚决的,力度也愈来愈大。《刑法》的实施,为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力地震慑了文物犯罪活动。

(编辑: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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