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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法相关拍卖规定
2008年09月26日    来源:北京文艺网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已于03年7月14日由国家文物局发布实施,这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文物拍卖业管理的重要措施,标志我国对文物业的管理开始步入规范、有序的管理轨道。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办法的文物拍卖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对文物拍卖企业的设立,文物拍卖前的审核,文物拍卖记录等作出明确规定。 此次颁发的《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对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和审批审验、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和备案、文物进出境、拍卖记录备案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对文物拍卖的范围和那些文物不能拍卖及优先购买人等限制性内容作了明确界定,对互联网上的文物交易也作了明确规定。《文物管理暂行规定》作为一个法规性问题,立意明确,依据充分、语言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编辑: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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