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家琪
摘要:为了从共同体的秩序上把“伦理的”与“律法的”区分开来,康德首先区分了伦理的自然状态与律法的自然状态;然后又认为只有自由才是人性的本质规定性。在此基础上,康德认为所谓的“伦理共同体”,其实超出了我们人类的理解,我们只能将其作为一种信仰存留在自己心中;而对“政治共同体”来说,最大的问题是:如果不以一个更高的道德存在者为前提,而是仅仅因为单个人自身的不足才必须走到一起来,那么我们就不知道这样一种律法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的合法的外在强制(哪怕说成是为了促进共同的善的“道德法则”)是否能够为我们的理性所支配;不知道,但却必须服从,否则就会退回到律法的自然状态中去。这就是康德所想告诉我们的道理。
1793年5月4日,康德在致哥廷根神学教授司徒林(C.F.Staudlin)的一封信中重申了他一生在纯粹哲学领域里所要解决的三个问题:“一、我能够知道什么?(形而上学);二、我应该做什么?(道德);三、我可以希望什么?(宗教);接着是第四个、也是最后一个问题:人是什么?(人类学,20多年来,我每年都要讲授一遍)。在现在给你的著作《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我试图实现这个计划的第三部分。”1
对我们来说,当问到“我可以希望什么?”时,恐怕没有谁会想到这是一个宗教问题。
我们当然有希望,而且有很多的希望;但就“纯粹哲学”或“单纯理性”的领域而言,我们到底能希望些什么呢?
在康德这本书中,我注意到他所谈论的宗教是就“伦理共同体与政治共同体”之间的关系而言的,或者说,宗教问题是他所谈论的“伦理共同体与政治共同体”的共同前提或依据;而“伦理共同体与政治共同体”又无疑关乎人类的命运,用康德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我们人类社会要“联合成为一个伦理的共同体,这是一种特殊的义务(officium sui generis)。”2
我们有过对“伦理共同体”或“政治共同体”的希望或预设并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义务”吗?
把“纯粹哲学”的目光从单个的人那里转移为对共同体的关注,这是眼下国内哲学界的一种(相对于别种而言的)趋向,也是我个人的兴趣所在。
近代西方哲学,从笛卡尔的“我思”(cogito)或“自我”(ego)、康德的“主体性”(subjectivity)到胡塞尔的“纯粹意识”(pure consciousness),连同我们在孔、孟那里所熟悉了的“仁”与“善”,“修身”与“养性”,还有佛家的“悟”与“禅”,其实大都着眼于人,以人为本。一切从人出发,哲学是人的事业,这总不会大错,特别是当我们把哲学视为一种认识论或知识论时;哪怕讲唯物论的反映论,研究接受者的结构、功能、机制、限制等“先天因素”总是第一位的。当然,这并不是我们中国人所理解的哲学。中国人更习惯于把哲学理解为对人生切要问题的有系统的反思。3这种反思,也许在我们这里主要表现为一种只关涉个人的处世态度上的消极与积极(出世与入世)之别,而且不大提供理论上的论证,因为一个人选择何种处世态度,说到底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但如果把这种出世与入世之别理解为一种只能身处共同体之内、别无他途的人生态度(消极或积极,悲观或乐观),那么就可以看出只有通过强化或需要某种理论上的论证(即康德所谓的“纯粹哲学”或“单纯理性”),才可能把视线从个人那里转移为对共同体的政治性质的关注。
就对共同体的关注而言,我们的古人也多有论述,但大都着眼于“胜物”这一目的,如荀子就说“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君者,善群也。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4关于政治,吕思勉先生早在《中国制度史》5中就把问题集中在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上,认为就国体而论,有封建郡县之别(柳宗元在《封建论》中说,封建制“失在于制,不在于政”,郡县制则“失在于政,不在于制”;顾炎武更在其《郡县论》中说“有圣人起,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而天下治矣”,“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郡县之制,战国以前,早已有之,“惟尽废封建,确自秦始。故谓秦人行郡县,不如谓秦人废封建之为得当也。”6“封建者,统一之反也。封建之废除,则统一之业成矣。”7就政体而论,如按亚里士多德的划分标准,一人主政者谓之君主政体,少数人主政者谓之贵族政体,多数人主政者谓之民主政体的话,那么“中国政体,于此三者,亦均有形迹可求。特其后君主之治独存,而馀二者,遂消灭而不可见耳。”8关于这些问题,我已在我的《寻找政治》9一文中有所提及,此处不赘。
西方哲学中关乎政治哲学的话题就更多了。拙著《哲学的基本假设与理想国》10就是一初步的清理,为的是给研习政治哲学的学子们一个大体的思路;而专门从宗教理念出发梳理伦理共同体与政治共同体之关系的,在我那本书里还基本没有涉及,故有写此文加以补充之必要。
着眼于“人”,就是一个“德行”问题,康德就此把“德行”与“任性”区分开来,认为德行指的就是行动的坚定准则,单纯出自义务,他又称之为“原初的善”(“原初的善也就是在遵循自己的义务方面准则的圣洁性”);“任性”则被理解为随意从什么地方取来一个合乎需要的行为动机11。“原初的善”也就是“本来意义上的善”,所以并非指“生而有之”,而是指“逐渐获得”;并非指“心灵的转变”,而是指“习俗的转变”:“如果一个人感到自己在遵循自己的义务的准则方面是坚定的,他也就认为自己是有道德的。即使这不是出自所有准则的最高根据——即不是出自义务,而是例如,毫无节制的人为了健康的缘故而回到节制,说谎的人为了名誉的缘故而回到真诚,不正义的人为了安宁或者获利的缘故而回到公民的诚实,等等。”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