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会能够在教育问题上保持独立的立场,首先在于它的存在是由宪法保护的,而且它不用靠政府来津贴,不用事事看权力的脸色。每个教师会员定期交纳会费(今年奥克兰市教师的会费是每人总共交988美元,在每月工资中分期扣除),这是工会的经费来源。工会中的代表都是自愿者,全奥克兰学区的工会中只有工会主席一人是拿工会工资的。教师在工会的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实践,也是共和精神积极参与的体现。教师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实践自我治理,这是教师的光荣,也是公民的光荣。这是教师受人尊敬的根本原因之一。教师也因此有资格对学生进行民主生活方式的言传身教。
教师们是在工会中取得在职责和权利问题上的统一立场的。这本身就是一个民主的程序。加州教师工会的法律和政策制定机构称作为“州教育议事会”(State Council of Education)。议事会由700多名教师代表组成,他们都是普通教师,由他们所在的学区中所有教师选举产生。议事会在州行将对教育立法时就有关议题进行辩论,以形成统一的立场。教师工会的民主程序成为州里公民民主程序的一部分。
教师参加工会的权利有宪法保障,而教师只要遵守由工会和学区(雇主)订立的合同,就会受到工会的全力保护。学校开学时,教师还会收到工会寄来新一年的会员证、工会主席的问候信和一份教师权利简易指南。指南中的条文有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权利,还有教师在与学校负责人和家长关系中的权利。《教师权利指南》还提醒教师,如果碰到麻烦,在咨询工会代表前,不要提供任何解释,不要提供任何书面说明,要保持沉默。在教师面临法律诉讼时,工会也会全力提供帮助。这份指南是由加州教师工会的“职业权利和责任委员会”制定的。
由于教师有工会,雇主(学区)对教师采取惩罚措施的时候,总是会慎而又慎,在事先充分考虑到合同和法律的依据。在加州,学区如果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开除一个教师,一定会被告上法庭。而雇主面对的将不是某一个被开除的教师,而是那个拥有20多万成员的加州教师工会。
三.灾害发生时教师的职责和权利
教师权利保护他们不受权力当局的侵犯,也保护他们不受其他民众的侵犯。后面这一点听起来有些奇怪,但却非常重要。因为学生家长有时候会对教师提出不当要求、做出不当行为,侵犯教师的权利。有鉴于此,学校规定,学生家长干扰课堂和学校活动将受到刑事处罚。开家长会时,如果家长和教师起冲突,应立即停会并要求工会代表或校方负责人到会。教师应该在家里保存一份与所有家长和校负责人会议的记录。这些条例还有很多。由于工会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保护教师权益,工会不断提醒教师如何自我保护,在必要时及时与工会代表或律师取得联系。
主张开除范美忠老师者就有一个听上去很充足的理由:“你会希望自己的孩子有范美忠这样的老师吗?”答案当然是“不”,于是便得出的范美忠应该被取消教师资格的结论。但是,在一个民主的公民社会里,我们不希望某人当自己孩子的教师,与他有没有资格当教师并没有关系。你可以不希望一个同性恋者、一个摩门教徒、一个犹太人、一个极端自由主义者(象范美忠那样)当你孩子的老师,这是你个人的自由选择。但是,你并不能要求整个社会和你一起剥夺这个人当教师的权利。
在美国这样一个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社会里,一个家长可以提出理由,要求学校把子女从一个教师的班上换到另一个教师的班上,但他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学校解聘他不喜欢的教师,因为教师的公民权利为他提供了职业保障,不容任何人以任何名义随意侵范。
在美国,因为学校经费的原因,教师被解聘是常有的事情,是正常情况,但这不是“犯错误”,不会留下职业污点。但范美忠是因为“犯错误”而被开除的,一种所谓的“正当惩罚”。 惩罚是需要“定罪”的。在一个公民受到这种指控时,他在司法上受到“疑罪从无”的保护。谁主张,谁举证。“疑罪从无”原则是从“无罪推定”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它作为一项公正的刑事诉讼原则,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司法条文中得到承认,当然能否执行又另当别论。
范美忠之所以当上教师,想来是经过某个认证程序的,如果他没有违反这个认证程序的规定,他是不该被解职的。当他的职务保留成为一个问题时,他无须证明自己是一个合格的老师,但欲将他解职的那一方(学校或教育部门领导)则必须证明他是一个不合格的老师。
在任何一个法治的公民国家,用某种罪名来开除一个教师,开除者便成为“有责任证明”(burden of proof)的一方。司法程序中,在一个公民被证明有罪之前,他是清白的。同样,在范美忠被证明失职之前,他是无辜的。按照这个公民权利原则,学校或教育部门领导若要名正言顺地将范美忠解职,就必须证明,教师资格条例清楚告诉范美忠在发生地震时该怎么做,范美忠在事先也同意这么做,而在事情发生时他却违背了这一职务承诺,因而犯有“失职”之过。如果证明不了这一点,范老师的公民权利应当保护他不受因“失职”的罪过而被砸掉饭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