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合同除了规定教师必须承担的责任,还规定教师必须受到的保护。例如,奥克兰学区的教师工会合同的第17款是关于“安全条件”(Safety and Security Conditions)的。第十七款,第一条说,“学区和工会必须一起为所有的教师员工提供安全条件。参与协商的单位(工会)成员不应当被要求在不安全或有危害的条件和环境中工作,也不应当被要求从事危及他们健康、安全和福祉的工作。”按照这一条,范美忠或者其他任何老师首先就不该被要求在不安全的教室里教书。教师因校舍不安全出事故,学区和工会都得负责。而且,要求教师拼了性命去救学生也以看作是不当要求教师去“从事危及他们健康、安全和福祉的工作。”至少范美忠的辩护律师可以这么解读这一条文。
第十七款,第二条说,“关于火灾和其它灾害:雇主和工会成员(教师)都不得知情而违反加州火灾条例和(或)奥克兰市火灾条例。工作单位都有紧急行动计划,教师必须熟知这个计划的细节,包括从建筑物中撤离的路线,在(事件)发生时学生集合的地点,以及谁是灾情应急的主管。”这里的关键在于“知情而违反”和“按计划细节行事。”如果范美忠熟知学校的应急计划细节而没有按此办事,那就可以定他一个“知情而违反”的罪。但若他的学校没有这个计划,也没有告诉他在灾情发生时该如何行动,那么这个“失职”的罪名就不该按在范美忠的头上。
范美忠事件在中国已经引起了对教师职责的高度重视,据《中国教育报》消息,有关部门日前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研究小组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对教师职责的要求包括,“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也包括“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在重视教师职责的同时,是否也需要重视教师的权益和权利保护呢?教师的权利是否应当包括让教师积极参与制定那些规范他们职责的条例呢?有积极参与的教师,对教育事业和公民社会建设不都是一件好事吗?既然是好事,那还有什么不做的理由呢?
(编辑∶林青)